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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行,还应有基础性的系列重大课题须深刻反思和创新践行。

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党政合并、党政合署的这个改革模式,叫以党领政、以党领群的大部制,形成分类的、多种样态的综合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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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他山型转向中国化的发展趋势,这是以实用为主的发展。仅就行政执法领域而言,已经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并实施着某些条理法,例如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遵循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第6条),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5条),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应坚持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应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6条,请注意时隔多年之后在立法上规定教育的顺位发生了有意义的变化)。还有,国家监察法虽已通过,但是否就一切妥善?再如,新宪制下独特的大部制,它的运行一定会有很多的行为模糊性、模糊处,一定有很多的新矛盾,又该如何应对?[12] 这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立法保障,基本方针应当是:加强行政公务组织法、行政公务程序法、行政公务责任法、改革评价程序法等薄弱环节法制,还要尽快推出如下立法以适应机构改革后的实践需求:(1)自然资源法。但是,经济改革的核心是企业改革,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政企关系,不理顺政企关系,经济细胞的活力不能充分释放出来,于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出台《中共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决定》,配套推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和完善政企关系(包括政事、政市、政社、政民关系)的重大决策,之后由于政治体制改革决定未及出台就受到一些重大因素影响和重大事件冲击,导致拟出台的这个决定流产了,系统配套地推进经济政治行政社会配套改革的决策落空,经政体制不协调、共富战略推不动、改革与法治张力渐大的深层矛盾长期存在并长期制约着经政发展,历史教训极为惨重深刻。方法视角—创新方法、刚柔并济、以柔为主。

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推行,还应有基础性的系列重大课题须深刻反思和创新践行。试验是对经反思扬弃和选择采用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方法进行尝试推行。如前所言,以宪法修改的方式推进宪法发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大事件,是一个政治与法治有机统一以达宪治的过程。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指出: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塑造了1982年宪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风格,现行宪法始终保持着改革特征和现代化趋势。[1]从世界宪法史看,宪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革命宪法,二是改革宪法,三是宪政宪法。现行宪法五次修改涉及内容广泛,每次修宪幅度和尺度不同,但都意义重大。

又比如,国家政权体系方面的变化,包括人大常委会职能权责的变化,国家主席职能和任期的变化,国务院权责体系变化,尤其是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及国家检察制度的重构,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2]这是对新中国近七十年宪法史的粗略分期,并非严谨的学术意义上的划分,也不同于本文关注的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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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1954年立宪活动体现了民主共和精神,新中国临时宪法和第一部宪法为宪法政治奠定了精神和制度基础,确立了新中国宪法政治发展轨道。第五次宪法修改,将序言中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是自1999年法治入宪以来的再次入宪。一是关于宪法修改的根本原则。[4]《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页。

[5]《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页。推进新时代宪法政治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需要。[10]中共十九大作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重大论断,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是一个复杂的体系,不仅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息息相关,自由平等、教育健康等都是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成分,实际上应当将人的全面发展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关联起来,宪法是人民权利书,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以1982年宪法为基础,与1982年宪法是一部改革宪法不同,新时代宪法将是一部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优势的复兴宪法。

新发展理念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精髓。还比如,经济体制方面尤其是非公经济地位的变化,从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再到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创新发展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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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表现在近七十年宪法政治由相对自发立宪建政,到比较自觉修宪改革,再到相当自信行宪复兴的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在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宪法政治的稳步渐进发展上。二是宪法第五次修改的成果。

五四宪法以当时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为基础,承继了共同纲领的根本内容,承续了共同纲领的共和底色,承载着治国安邦的基本使命,发扬光大了民主宪治精神,并实现了宪法文本体系化和内容体系结构化,以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旗、国徽、首都等五大板块,确立了新中国宪法文本完整的外观形态,是一部框架体系规范化、标准化的宪法,其中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立,充分体现了其内在的宪治精神。八二宪法在三十多年里历经多次修改,形成了若干宪法修正案,涉及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标志等宪法文本的各个部分,关涉经济社会政治各个方面和精神原则规范各个层面,涵括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宪法基本原则、国家基本制度、国家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基本国策、国家治理体系、公民权利保障以及国家象征等广泛内容,全面反映了经济社会政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成果、重大趋势和重大规律,充分体现了高度集中有机统一的人民的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契合,始终保持着宪法政治发展的现代化趋向。讨论宪法发展选择问题,应当将方向和方式关联起来。制定《国家监察法》应在修宪之后才能启动,否则这一法律将从出生起就缺乏宪法依据,其制定及其内容都有违宪之嫌。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到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再到党的领导明确写入宪法总纲,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宪法思想日益成熟和国家宪法政治实践的不断深化,展现了中国宪法政治的特色、风格和优势。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表现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各领域各方面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其中也包括制度、立法、法治、宪法不协调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之间的矛盾。

其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写进宪法,丰富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内涵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方位,在决胜全面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将开启分两步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在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同时,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加突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新时代宪法政治发展的重大实践课题。在国家机构上,以革命委员会组织形式取代国家机构,解构了国家宪治体系。

[5]它不仅是新中国宪法政治的良好起步,还与1954年宪法共同为中国宪法政治确立了精神价值、基本原则、制度基础和发展轨道。具言之,新时代宪法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要求,面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远大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思想为指导,以1982年宪法特别是宪法修改形成的宪法修正案,尤其是通过第五次宪法修改所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宪法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发展,实现由改革宪法向复兴宪法的飞跃,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之路,以根本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9]也有学者坚持慎行修宪的意见,如刘松山教授并不完全否定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在修宪问题上强调将学术思维与政治思维结合起来,主张以宪法解释替代宪法修改,尤其是在监察法与修宪的关系上,反对因制定监察法而修改宪法。现行宪法坚持国体和政体、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党的领导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和宪法政治的有机统一,这是现行宪法成为一部好宪法的根本保障。国家主席任期制调整,国务院职能权责补充和调整,是完善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制度措施。现行宪法是人民立宪伟大实践的产物,是一部人民宪法,是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与西方国家宪法存在本质差别,这是现行宪法始终保持一部好宪法状态的基础保障。

三、新时代宪法发展的展望 概言之,新时代宪法发展应当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依靠思想引领和制度依托,重塑宪法根本制度和基本逻辑,以复兴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比较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改,尤其需要关注第五次修改的多重意义。

1982年宪法及其五次修改形成的修正案充分反映了党、人民、国家的集成意志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基本要求,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果。展望未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思想为指导,以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为起点,实现改革宪法向复兴宪法的飞跃,铺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发展道路,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阶段性发展,为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根本制度支撑,为全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12]党的领导不仅是一种政治信念和政治原则,它深嵌于国家治理体制机制中,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存在于宪法。人民是立宪政治的主体,人民中心论是宪法政治发展的中心思想,这是中国宪法政治的理论基点,也是宪法修改等重大宪法活动的逻辑起点。

当然,任何制度现象都不是静止不变的,宪法法律亦是如此。但近年来因国家监察法制定引起的先修宪再制定监察法的呼声,确实也表达了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八二宪法几经修改,内容变化涉及国家经济社会政治各方面和宪法精神原则规范各层面,集中反映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三个意志的高度统一,全面反映和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趋势,高度契合和展现了1982年宪法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稳步发展的品格。[2] (一)共同纲领-五四宪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立宪活动历来受到高度评价,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在学界备受尊崇,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拥有重大历史地位和深刻历史影响。

从历次修宪的实践来看,宪法修改在中共中央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宪法发展规律。(四)小结 1982年宪法已经五次修改。

但始于1956年底的政治形势变化中断了新中国宪法-宪治进程,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基本脱离了民主政治的常态,违反宪法、背离宪治的现象时有发生,五四宪法逐渐有形无实,淡出国家政治生活,尤其是1966-1976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上处于形存实亡的状态,新政权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实际上进入了徒有宪法,空无宪治的状态。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部好宪法,是因为它有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借鉴和参照,尤其是它恢复了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确立的宪法精神和制度基础。

二、改革开放后的宪法发展 制度的稳定性密切关联着制度的权威性。1986年地方组织法曾经1995、2004、2015年三次修改,1982年宪法也经过了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修改,广被质疑的地方立法权违宪状态居然都没有通过修法或修宪予以消除,而是放任这种明显的违宪情形长期存在达三十年之久。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9:24:59作者: 大事化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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